建管[2011]1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监管的若干措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前一阶段保障性住房安全检查状况,根据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管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各方主体安全监管责任意识。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报监时,实施关键岗位打卡制度,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打卡登记。落实建筑施工领导带班制度,施工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要带队到所属项目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记录归档;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实施施工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五牌一图”,公示各责任主体负责人及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参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所有新建项目安全监管先行介入,无论其建设工程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只要完成了施工图审查,明确了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一开土动工,一律纳入安全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到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三、规范建设、监理单位安全行为。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项目上存在较多、较大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又未履行报告制度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
一是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严格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论证制度,只要涉及到的项目全部要进行专家论证,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坚决杜绝较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开展施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单位工程施工至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时,必须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核验,项目安全监督人员参加的施工重点部位安全监督抽查。如主体结构阶段首层顶模板架、斜屋面模板架、高大模板架搭设完砼浇筑前。
五、加强和转变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方式。
进一步明确网格区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加大安全过程检查的频次,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交底、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安全报监备案、施工过程阶段性重点监督抽查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综合评价等各项安全工作。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挂钩,促进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建立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体系。加强暗访巡查工作,把暗访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与监督执法相结合;要通过暗访巡查,使安全监管更为主动、更具威摄力。
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建立以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在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进行安全抽查和督查,并适时通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达到整治目的。
七、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
依据《芜湖市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处理实施意见》,对“开工前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前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违反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工程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记入黑名单,取消一定时期的市场准入资格和投标资格(即限期不得参加投标活动)。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要严格自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